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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:公开发文反对改革开放的拟开除

作者:未知  来源:网络转载  查看:496

新京报快讯(记者 沙雪良)10月8日,中国人大网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(草案)》全文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草案第三章以2000余字的篇幅,明确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,其中,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今年8月下旬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(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10月8日,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
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,草案第三章系统梳理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,从公务员法、法官法、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,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,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,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,并分别针对职务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,规定了兜底条款。

草案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;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。

对于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草案规定,给予开除处分。

对于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等行为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草案也明确要给予开除处分,具体情形包括: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、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;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。

而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人员,草案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草案还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。具体情形包括: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、摊派费用的;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;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,侵犯群众知情权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;其他侵犯群众利益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。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。有前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和第(五)项行为,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(www.npc.gov.cn)提出意见,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,邮编:100805。信封上请注明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”)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。

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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