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案第三次审议稿,就完善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配置等方面,提出了修改意见。条例拟规定,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行为,处2万元罚款。第二次审议稿中“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,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”,“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”等内容得以保留。
“无偿”意味着政府给出租车公司的车标是免费的,公司在把车标租给出租司机的同时就应该适当降低租费和管理费用。“政府并没有给企业下命令一定要降低租费,所以有的出租车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,可能对租费的降低幅度并不大,虽然份子钱应该连带降低,但是能降低多少就是公司自己决定的了。”辽宁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说。
与此相比,意见的重点在于“有限期”。目前,沈阳个标使用无限期,只要车标卖到个人手里,个人可以一直使用,父亲转给儿子,用到什么时候都可以,这也是目前个标价格炒到80万元的主要原因。“一旦政府规定个标的使用年限为5年或8年,那么一到时间,政府就可以收回,这对于资源稀缺的出租车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。”
车标回到政府手里重新分配,行业垄断就会缓解。“如果规定个标的年限只有5年,那么即使你卖80万也没人买啊,因为5年时间根本回不来本,价格自然就下降了。”该负责人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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